(2015)神执恢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与王垣、王丽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王垣,王丽芬,杨光义,王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法定代表人孟嫒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建军,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垣,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丽芬,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光义,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东平,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垣、王丽芬、杨光义、王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人向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费959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麟州路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垣、王丽芬、杨光义、王东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