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林与王利生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王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09)武执字第199-1号申请人张林,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利生,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上列双方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昆民一初字第50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利生在银行的存款8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