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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林与王利生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王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09)武执字第199-1号申请人张林,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利生,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上列双方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昆民一初字第50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利生在银行的存款8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