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许德力与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钱久实、钱仁宋、钱庆镜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德力,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钱久实,钱仁宋,钱庆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23号原告许德力,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钱仁宋,董事长。被告钱久实,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钱仁宋,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钱庆镜,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力与被告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钱久实、钱仁宋、钱庆镜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在闽清县土地储备中心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提供原告许德力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德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在闽清县土地储备中心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00000元;二、冻结许德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白中分理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三、冻结期限半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俞桂天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人民陪审员 林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玉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