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丽萍、周丽亚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丽萍,周丽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鳌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周丽萍,系被申请人姐姐。委托代理人:林岩龙、林小茴,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丽亚。被申请人代理人:周兴勉,男,1938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38********,汉族,住平阳县鳌江镇梅溪社区万安村,系被申请人爷爷。申请人周丽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丽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丽萍称:申请人周丽萍与被申请人周丽亚系姐妹关系。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8日入院治疗,经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确诊为脑细胞恶性肿瘤后,进行大脑颅内占位区域病变切除手术。因病情严重,导致术后大脑神经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现被申请人思维、判断辨别能力受到影响,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周丽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周丽萍为其监护人。申请人当庭变更申请事项为:宣告周丽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周丽亚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轻度智力障碍),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周丽亚与申请人周丽萍系姐妹关系。故对周丽萍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丽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陈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黄兆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