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铁执一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河北亚多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亚多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铁执一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亚多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石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11号。法定代表人贾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4)石铁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亚多力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四十六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金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