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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关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勇,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海舟,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人民币,由原告关某某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审判员 应  礼  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鸿进(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