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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石丽娟与武汉名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26号原告:石丽娟。委托代理人:汤汉军,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名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谈运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邵天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丽娟诉被告武汉名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石丽娟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范畴,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丽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丽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保由原告石丽娟负担(已予免缴)。代理审判员  甘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