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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爱玉与艾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爱玉,艾培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罗爱玉,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宗晨,福建永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培根,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爱玉与被告艾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爱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罗爱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爱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6元,由原告罗爱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