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国平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244号罪犯王国平,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青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8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王国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阳、王晶晶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周勇、孙京履行职责,罪犯王国平、证人韦家波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王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其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国平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执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及罪犯王国平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王国平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罪犯王国平的同监区服刑罪犯韦家波的证言证实,罪犯王国平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已全部退赃,执行了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