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俊阳与田佳豪、顾李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阳,田佳豪,顾李升,刘宇文,高历涛,施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178号原告:何俊阳。委托代理人:於跃山,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佳豪。被告:顾李升。被告:刘宇文。被告:高历涛。被告:施思。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俊阳与被告田佳豪、顾李升、刘宇文、高历涛、施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