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高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97-1号原告:李某。被告:曹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某、高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某、高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二、查封XX强所有的担保车辆鲁H×××××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变卖、抵押、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