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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颍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忠泽申请执行范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忠,高学坤,范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颍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吴泽忠,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高学坤,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范敏,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高学坤、范敏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范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账户的存款11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燚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