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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包顺凡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顺凡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03号罪犯包顺凡,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东开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包顺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罪犯包顺凡于2010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中,2012年6月19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包顺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对罪犯包顺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包顺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包顺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服从分工,较好完成任务,共获得4个监狱表扬。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个人小结表、2013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审核记录、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等。本院认为,罪犯包顺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包顺凡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湖北省汉江监狱在对罪犯包顺凡提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鉴于罪犯包顺凡的剩余刑期不足五个月,本院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顺凡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