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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唐考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380号罪犯唐考,男,汉族,小学文化,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考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三千八百四十一元伍角八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7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30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78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考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8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唐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唐考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又系严重暴力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