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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恩施州利川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卢长书、卢长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长书,恩施州利川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卢长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长书,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威、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州利川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忠路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黎莺,兴隆煤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浩,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卢长辉,农民。上诉人卢长书为与被上诉人恩施州利川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卢长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9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郑 玥审判员  张成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