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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某、解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解某,程某,李某,袁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馆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又名何某、二振,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7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2015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解某,又名解秀坤,农民,馆陶县柴堡镇后罗头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辩护人王进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某,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2015年1月6日被馆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馆陶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任门寨村人,捕前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2015年1月6日被馆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被告人袁某,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2014年10月2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辩护人郑丽,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解某、程某、李某、袁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及其辩护人王进军,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郑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解某、李某、程某、何某、袁某与程立朝、李亚坤、郭玉阔(均另案处理)在馆陶县魏僧寨镇赵官寨村西的浅水湾歌厅唱歌。因解某酒后与同在该歌厅102房间的苗某发生争吵,解某到其包间内喊出其他六人共七人都拿了一个啤酒瓶到102房间门口,郭玉阔向102房间投掷一啤酒瓶,砸在一名服务员身上,后苗某和伙伴及服务员从包间内出来,何某询问是谁用酒瓶投服务员,郭玉阔等人均予以否认,当问到苗某时,因言语不和,何某持酒瓶向苗某头上砸了一下,其他七名被告人围上去殴打苗某,在苗某跑走时,用酒瓶向苗某投掷。程立朝持铁锹追打苗某的伙伴时,将该歌厅一楼的窗户玻璃砸坏。苗某被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解某、李某、程某及程立朝、李亚坤、郭玉阔的家属与苗某达成和解,赔偿了苗某8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程某、袁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予以判处。上述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解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解某的行为系酒后失控、一时逞能冲动所为,主观恶意不大,属情节较轻且被害人先拿木棍存有过错,案发后解某主动接受调查,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建议对解某适用缓刑。被告人袁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袁某未持啤酒瓶参与殴打,当庭认罪属从犯且被害人予以谅解,建议适用缓刑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系馆陶县魏僧寨镇赵官寨村西的浅水湾歌厅的经营者,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同案共犯及被害人苗某,均近距离居住在该歌厅周围的村庄。2014年5月1日晚11时许,互相认识的被告人解某、李某、程某、袁某与郭玉阔、李亚坤、程立朝(均另案处理)共七人一起用餐喝酒后到该歌厅唱歌消费,遇到同在该歌厅102房间唱歌消费的被害人苗某;因话不投机,解某与被害人苗某发生争吵,随后解某到其包间内告知其他六人,七人随手在歌厅外的台阶上拿起啤酒瓶到102房间门口,郭玉阔将啤酒瓶投向102房间后啤酒瓶落在女服务员身上;后苗某及服务员从该房间走出,何某问询是谁投掷了酒瓶,郭玉阔等人均否认,此时何某与苗某言语不和,何某持酒瓶砸向苗某头部,其他七人围上用拳头巴掌殴打苗某,苗某欲离开时,用酒瓶投苗,程立朝持铁锹追打苗同伴时,将该歌厅一楼的窗户玻璃砸坏;在投掷、殴打的过程中致苗某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解某、李某、程某、袁某及同案共犯程立朝、李亚坤、郭玉阔的亲属与苗某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了苗某损失84000元;其中解某赔偿40000元,程某、李某各赔偿10000元,另案同案犯共赔偿24000元;袁某虽未赔偿,但被害人苗某在谅解某、程某、李某的同时,对袁某的行为同样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苗某的陈述,2014年5月1日晚约7点,其和同村的耿某一起用餐后,到魏僧寨镇浅水湾KTV歌厅102房间唱歌,一女服务员进到房间点了几首歌就出去后但未回便去找她,到收银台处其见服务员正和一名年轻男子喝酒,其对服务员说点歌后不回去上班,算账时后面的钱不能给付,她说就过去,和她喝酒的年轻男子从吧台里出来,说与其喝酒认识一下,说完走向102房间,服务员也跟到102房间,喝酒期间年轻男子说他在魏僧寨街上卖家具,其和他喝了几杯啤酒后他向地上摔了一啤酒瓶,当时耿某想和他闹事,其一直劝耿不要吵,后年轻男子出去不一会儿有人向102房间里扔一啤酒瓶打其腿部,服务员说砸在了她身上,其和耿出去看个究竟,走到楼梯口碰到两三名年轻男子,有与其喝酒男子,几年轻男子上来就打其并有人拿啤酒瓶打,再后来是巴掌拳头打,其和耿某与对方几人打起来,当时其头部被打流血,被歌厅的人拉开后,其向歌厅后院跑去,两年轻男子追赶并用啤酒瓶砸其但未砸到,其拿啤酒瓶回投未投到人,俩年轻男子被歌厅的人拉走,其当时听到院里有多人在吵,还听到有摔酒瓶声音,其怕他们再打就从歌厅后院翻墙跳到歌厅外面地上躺了会儿,听到有人也翻墙跳了出来,其清醒后听歌厅里没有了动静,从歌厅大门进去见公安人员已经在现场,但未见打其那几名男子,其额头、鼻子、右肩、左腿受伤是被几名男子所打,后听说歌厅老板何某也参与打其。2、证人证言(1)证人耿某证明,2014年5月1日晚上,其和同村的苗某到浅水湾歌厅唱歌时叫了一个女服务员,服务员进到房间点几首歌出去未回,苗某出去问问究竟,不一会儿女服务员和苗某回来时,一名约二十岁的年轻男子同来,年轻男子说和苗某喝酒认识一下,并说他在卫东街上卖家具,那男子与苗某喝了多半瓶啤酒后,把酒瓶摔在地上,其问他想干什么,男子没说话出去后约两三分钟,有人向其唱歌的102房间里扔酒瓶,其和苗某出去后见有几个年轻男子手拿酒瓶,与苗喝酒的男子也在其中,那些人什么也没说就往102房间扔酒瓶,苗某站在其前面,酒瓶砸在苗某胸前,那名和苗某喝酒的男子带两名男子上来打苗,有一男子拿着酒瓶砸向苗额头,后苗和他们对打起来,苗被打倒在地后停止了殴打;当时其拉架不成跑到另一房间关上门,不一会儿其从房间出来,见那些男子在门口站着,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他们跑走;苗某额头、鼻子、右肩、左腿受伤,是几名陌生男子所打。(2)证人许某证明,其又名刘飞,系魏僧寨镇浅水湾歌厅的服务员,2014年5月1日晚约8点其在歌厅上班,两名三十岁左右的苗某、耿某,到歌厅KTV唱歌,让其和范某给他们点歌,其给他们打开102房间,约有两个小时,其出来到吧台拿啤酒,见解某和一年轻男子在吧台喝酒,解某叫其喝酒,其就坐在沙发上喝了一杯啤酒,和解某一起来的几个人在歌厅北边的大厅唱歌,这时苗某过来问其,还上班吗,其说一会儿就过去,解某和苗某嚷嚷了几句后,两人一起去了102房间,其随去了该房间,解某和苗某在102房间喝酒,其出去拿杯子再回来时,见解某和苗某说话不投机,解某向地上摔了一个啤酒瓶,耿某站起来问解啥意思,解某未说话反倒出去后不知谁投向102房间里一啤酒瓶,打到其胳膊上,其跑出去见和解某一起的几人都站在院子里,其问是谁扔啤酒瓶打其右胳膊,但没人承认,其回到吧台,和解某一起的几个人和苗某在一楼门口打了起来,其从吧台出来,架打完人都跑掉。(3)证人陈某证明,系魏僧寨镇浅水湾歌厅服务员,2014年5月1日晚约11点其在歌厅宿舍休息时,听到门外有人打架并砸啤酒瓶,其赶紧打电话报了警。(4)证人范某证明,其又名章丽,系魏僧寨镇浅水湾歌厅服务员,2014年5月1日晚约10点多钟其在歌厅上班,先过来两名男子开了102房间,让其和刘飞去给他们点完歌,其到隔壁房间喝水,听到他们把音箱关了,他们在说话其听不懂未过去,不一会儿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并砸酒瓶,其打开门看见满地都是碎酒瓶。3、鉴定意见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损伤)鉴字(2014)第G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苗某的右侧锁骨骨折,损伤属外力作用所致,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c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并附苗某伤情照片五张在卷佐证。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载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并附现场平面示意图一份及照片十二张予以佐证。(2)辨认笔录被害人苗某对现场证人许某、范某的辨认笔录,苗某认出许某、范某当天案发在现场,附辨认照片十二张;被害人苗某对解某的辨认笔录,苗某认出解某就是当天案发时和他喝酒并殴打他的人,附辨认照片十二张在卷。5、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5月1日23时许,陈某报警称,魏僧寨镇浅水湾歌厅有人打架。(2)馆陶县魏僧寨镇中心医院病案记录及影像诊断报告单证实苗某右侧锁骨骨折。(3)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证明,袁某曾被临时羁押在该所。(4)苗某的户籍证明在卷。6、视听资料,来自于浅水湾歌厅吧台现场监控录像拷贝件一件,证明被告人持酒瓶寻衅滋事的事实。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何某的供述,2014年5月1日晚上,有两个男子到其经营的歌厅102房间唱歌,他们点了两个女服务员,其中一个员叫刘飞,另一个叫章丽;约三个小时,又来了七个年轻男子唱歌,给他们开的房间是歌厅院内北边的大厅;唱歌期间,大厅里的一个男子到吧台买烟,和其聊了会儿,这时,刘飞来到吧台一起聊天,102房间里一男子来到吧台喊服务员,但是不知怎么却和大厅房间里来的那男子一起出去了,后来其去102房间送酒时,看见大厅里的男子也在102房间喝酒;过了一会儿,听到102房间里有摔酒瓶的声音,其从吧台出来,一看没事又回到吧台自己喝酒;不一会儿刘飞也来到吧台,对其说,不知道是谁拿啤酒瓶把她胳膊砸肿了;一听刘飞这样说,其拿着啤酒瓶出去看见大厅里那七个年轻男子和102房间的那两个男子都在歌厅西楼一楼楼梯口,手里都拿着啤酒瓶;其问,谁用酒瓶砸了刘飞;先问那七年轻男子,他们都说不是自己;又问102房间那两男子,其中一个男子说话很硬,其以为是他所砸,用手里的啤酒瓶朝这个男子头上砸去,酒瓶坏了,刘飞随把其拉回房间;随后听到院里一阵打架声音,其要出去,被刘飞拦住;过了几分钟,其从屋里出来,看见院里一大堆的啤酒瓶碎片,西楼一楼阳台的玻璃坏了四五块,大厅的几男子,正要开车走,还说赶紧走,有人报了警;但未看到102房间里的两人,不知道谁报了警,公安人员赶到了现场。(2)被告人解某的供述,2014年5月1日晚上8时,其与李某、李亚坤、程某、程立朝、郭玉阔及袁某一起在建华饭店吃饭后约晚上10点多,便开车一起去魏僧寨镇赵官寨村西的浅水湾歌厅唱歌,歌厅老板何某给开了院子北边的大厅,唱了一会儿其去吧台拿烟时,何某叫其陪他喝杯酒,其把烟送回房间后回到吧台与何某一起喝啤酒;这时服务员刘飞进来,她叫其与她喝酒,其和她喝了一个,刘飞说把程某叫来,其叫了程某,程某过来后喝没喝酒其记不清;不一会儿,苗某进来和刘飞说了几句话,苗就出去,其随后上厕所,在厕所内其不小心碰苗一下,只记得苗某说了句到他开的102房间去喝酒,其便与他一起去了102房间,房间里还有一名个头较低的男子;其去102房间时看见郭玉阔等人在102房间外面站着,并对其说,有事打电话;在102房间内其和苗某喝啤酒期间服务员刘飞和另一服务员来到这个房间,后其拿酒瓶时,把酒瓶碰摔到地上;这时和苗一起的男子拿着啤酒瓶朝其过来想打其,其赶紧出去;出去后发现郭玉阔他们回了房间,其回到房间与郭玉阔他们说了这事,郭玉阔等人和其走到102房间门口,当时手里都拿着啤酒瓶,不知道谁踹开房门,郭玉阔先向102房间扔了一个啤酒瓶,其也随人往里扔酒瓶,服务员刘飞哭着出来说酒瓶砸她身上,与苗一起唱歌的男子也出来,几人拿啤酒瓶投苗,苗拿了一东西乱打,跑到楼梯口时,歌厅老板何某拿了一东西打在苗某膀子以上的部位,其和刘飞把何某拉到吧台,其拿了个酒瓶出来,当时向后院跑去,其向苗身上扔了两个酒瓶,有人追苗,其看到与苗一起唱歌的男子从楼道里往北跑,程立朝拿一铁锹往前拍,一下子拍到了一楼阳台的玻璃上,和苗一起唱歌的男子跑进一楼北边房间里,其让该男子出来看苗某有没有事,该男子手拿棍来到院中,几个人就围住了他,但均未动手打架,这时郭玉阔喊了一声,派出所的来了赶紧跑,其和李某、程某跑掉。(3)被告人程某供述,2014年5月1日晚上,其和程立朝、郭玉阔及袁某在魏僧寨镇建华饭店吃饭喝酒,其或者郭玉阔给解某打电话说让他们过来一起吃,当时解某说他和李某、李亚坤在周庄一地摊上吃饭,过了一会儿,解某、李某、李亚坤三人来到了建华饭店,其与程立朝、郭玉阔、解某、李某、李亚坤及袁某一起用饭后解某与其提议到浅水湾歌厅唱歌,解某便驾驶他家的货车载着六人,一起到了魏僧寨镇浅水湾歌厅;在北边大厅唱了会儿歌后解某出大厅回来喊其,其与解一起到吧台与歌厅老板喝酒,当时还有一女服务员刘飞在那里喝酒;过了一会儿,进来一名个头较高的男子,解某和男子吵了几句后便到男子所在的102房间,其回到所在的大厅,其同来的几个人说,一会儿可能出事;不一会儿其和郭玉阔去厕所,碰到解某和那名男子,其指着那名男子对郭玉阔说,就是这个人找事;回房间时碰见了歌厅老板何某,何某对其和郭玉阔说,这个人(指苗某)是高庄的,您要打架我帮您;然后其和郭玉阔就回到唱歌的大厅,不一会儿解某很生气的回来,他叫六人随他出去,跟着解某出去时手里都拿着啤酒瓶,走到102房间外时,郭玉阔跑到102房间里面,随后102房间两男子就走出来,歌厅服务员刘飞也出来,吵着说是谁拿啤酒瓶砸她了;这时歌厅老板何某拿着啤酒瓶过来,一下子打在了102房间那名高个男子的头上,啤酒瓶就碎掉;接着围上去与对方打架,有人踹、有人搧,102房间的高个男子就坐在了地上,其拿一啤酒瓶向对方投去,对方那个矮个男子拿着棍子乱抡了几下就向一楼最北边的房间里跑去,不知是谁拿铁锹拍向那个男子,但一下子拍到一楼阳台塑钢玻璃上面,玻璃碎掉;随后高个男子向浅水湾歌厅后院跑去,其就追;看到李亚坤往回跑,其跟他往回跑,回来后李某开着解某家的货车拉上其走掉,将车停在郭玉阔家里。(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4年5月1日下午,其帮解某家安装电线线路,晚饭时其和解某、李亚坤到周庄桥东边路南一个烧烤摊位吃饭,菜要好后,有人给解某或者李亚坤打电话说他们在建华饭店吃饭让过去,在建华饭店里,其与解某、李亚坤、程某、程立朝、郭玉阔及袁某在一起吃饭后,解某说去唱歌,都表示同意;解便开车载着六人去魏僧寨镇浅水湾歌厅,在北边的大厅唱了会儿歌,解去吧台买烟回来送烟时说,歌厅老板何某叫他去喝酒,解某就去吧台喝酒,过了有十几分钟,解某又回来说他在102房间喝了点酒,碰倒一个酒瓶,102房间一男子要揍他,叫一起出去看看;后解先出去,程立朝和程某跟解出去,其和李亚坤、郭玉阔及袁某没有出去,接着唱歌。过了一会儿程立朝跑回来说。外面打架了;其跟随出去到102房间外面,不知道是谁往房间里扔了一个啤酒瓶,服务员刘飞从屋里出来说,谁往屋里扔啤酒瓶了,砸到了她的膀子;当时没人说话,没多久,102房间出来两名男子,前面出来一人个头较高是苗某,后面出来一人个头较矮的人手里拿着棍子;这时歌厅老板何某拿着啤酒瓶过来,听到“啪”一声何某用啤酒瓶打在苗某身上,接着可能是解某先动手打了苗某脸上,郭玉阔也打苗某,其拉解某,当时用手向苗某脸上搧了四巴掌,还用手向他胸部打,苗某向歌厅后边跑,不知道谁朝苗投了一个啤酒瓶但没投着,苗某回投啤酒瓶也没投着,苗某就向后院跑去,个矮的男子跑着进一楼北边的房间里,矮个男子在跑的过程中,程立朝拿了一个铁锹拍到了塑钢玻璃上,不知道是谁把程立朝的铁锹夺走;其和程立朝、袁某追着苗某到后院门处,其拿一拖把要打苗某,但是没打到拖把掉在了地上,就回到前院,接着其和程某就开车走了;解某和郭玉阔都用巴掌、拳头向苗某脸上、背上等上半身的部位打,因为当时很乱,具体情况未看清。(5)被告人袁某的供述,2014年5月1日晚上,其与程立朝、郭玉阔、解某、李亚坤、程某及李某在魏僧寨镇建华饭店吃饭喝酒,饭后解某提议到浅水湾歌厅唱歌,解某开着他家的货车载着六人去浅水湾歌厅唱歌,在浅水湾歌厅院内北边的大厅唱歌,唱了会儿歌,解某自己出去,解回来对大家说,有人找事,都跟着出去,六人就跟解走出大厅,他们从房间外台阶旁的啤酒瓶堆里拿着啤酒瓶,准备打架,其也从啤酒瓶堆里拿一啤酒瓶站在台阶处,没有向前走,看到解跟另外房间两男子吵架,不知道是谁朝高个男子头上用啤酒瓶砸了一下,后解和他俩打了起来,李亚坤、李某、程立朝、郭玉阔上来围着打,其围了过去,但其没用手打,解某、郭玉阔等人又拿着啤酒瓶朝那两个男子投了过去,但不知道是否砸到那两男子身上,其也朝对面扔了一个啤酒瓶,啤酒瓶掉在地上,其还看到程立朝拿了一个铁锹向一个男子拍,拍到了一楼阳台塑钢玻璃上面,玻璃碎了,后来就没看到他们再打,这时不知道谁喊了一声,警察来了;其从南墙上跳墙跑走,当天晚上其与程立朝、程某和郭玉阔住在了郭玉阔家中。8、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1)同案犯郭玉阔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5月1日晚上,其和程某、程立朝、袁某到魏僧寨镇建华饭店吃饭喝酒,后程某打电话叫李某、李亚坤、解某过来一起喝酒吃饭;饭后解某提议并驾车载着六人一起去魏僧寨镇赵官寨村西的浅水湾歌厅大厅内唱歌,期间解某和程某出去一会程自己回来,程某回来后说,一会解某敢跟别人打起来喽;其问他,跟谁呀,他说,两个大人,不认识;其说一会有事再喊,后其和程某去上厕所途中,在歌厅楼梯下边时看见解某和苗某从厕所出来,这时程某就对其说就是这个男的,接着在歌厅西楼后边院子里碰到歌厅老板何某,何某指着那个和解某在一起的个头高的男子说,这个人他认识,家是高庄的,揍就行,他帮助揍;后其和程某从厕所出来,和程某合计到解某去的那个房间看看,后来没有去,就回到唱歌的大厅;不一会解进来看上去很生气的样子对大家说,走,就跟他来到歌厅院里,出来时手里都拿着啤酒瓶,有拿一个的,有拿两个的,其当时手里拿着一个,其拿着啤酒瓶走到那个个头高的男子所在的房间外边推开门往屋里扔了过去,当时屋里有一个女服务员和两个男的,一个是和解某一块上厕所的苗某,还有一个个头低的,啤酒瓶落在女服务员身上,后苗某也拿起一个啤酒瓶往外扔,其一看事不好就跑;女服务员出来后吵吵着问谁往她身上扔啤酒瓶,歌厅老板何某不让服务员吵吵,然后屋里两男子都出来站在一楼楼梯口处,这时何某拿起一个啤酒瓶上前朝苗某头上砸了一下,啤酒瓶碎了;一看打上了几个人围上去打苗某,其也上前去揍苗某,但是人多,一楼过道窄,其没挤上去还被挤倒在地上,没打着苗某,苗某向歌厅后院跑,都拿啤酒瓶向苗某跑的方向投去,投了有四个啤酒瓶,应该都没有扔到他身上,因为其听见啤酒瓶落地的声音,苗某也用啤酒瓶回投,但都没投到身上;这时个头低的男子就往歌厅西楼一楼其他房间里跑,程立朝拿着一把铁锨,一下把一楼阳台的玻璃拍碎;过了一会个头低的男子从房间里出来走到歌厅院里,几个人上前围住他想揍他,当时他手中拿着一根棍子,但是双方都没有动手打,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一听说报警了,赶紧跑走。(2)同案犯李亚坤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5月1日晚上,其与解某、李某、程某、程立朝、郭玉阔及袁某在建华饭店吃饭喝酒;约晚上10点多钟,解某驾车载着六人一起去魏僧寨镇浅水湾歌厅唱歌,在浅水湾歌厅北边的大厅唱了会儿歌,解某就出去,过了一会儿,解某回来对大家说与别人吵架了,都跟着出去,说完,解某先出去,都在包房门口啤酒瓶堆里拿着啤酒瓶跟着出去,出去后,看见何某拿着啤酒瓶从吧台出来说谁揍服务员了,也没听见何某和苗某说什么,见何某拿起啤酒瓶上前朝苗某头上砸了一下,啤酒瓶碎了;后其与解某、郭玉阔过去与苗某打了起来,解某、郭玉阔踹了苗某几下,其搧苗某二三巴掌,还有几个人打苗某,当时其喝多了,记不清都有谁打苗某,苗某向歌厅后院跑去,个头较低的男子向一楼的一房间跑,和其一起来的几个人又朝苗某投啤酒瓶没有投着,另外一名个头较低男子躲进一楼北边的房间里了,把他喊出来后,说了会儿话。后来一听说报警了,李某开车拉程某走,其与程立朝、郭玉阔、解某从后院翻墙跑掉。(3)同案犯程立朝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5月1日晚上,其与李某、李亚坤、解某、程某、郭玉阔和袁某一起在魏僧寨镇建华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解某提议说去唱歌,约十点多一起去了魏僧寨镇赵官寨村西的浅水湾歌厅唱歌;歌厅老板何某给开的房间是院子北边的大厅;在大厅唱了会儿歌,解某自己出去约半小时回来对大家说,走,都跟着出去;说完解某先出去,其与程某、李亚坤、郭玉阔、李某手里都拿着啤酒瓶跟出去,只有袁某没拿,出去后见解某和苗某吵吵,何某手里拿着啤酒瓶从屋里出来,问和解某吵架的苗某,是谁打的刘飞;未等苗开口,何某拿着啤酒瓶朝苗某的头部砸了一下,啤酒瓶当时就碎了,解某、李某、李亚坤几个就上去揍苗某,其围上去,但没有打着;其与解某、李某、李亚坤、程某及郭玉阔都拿着啤酒瓶朝苗某身上扔过去,和苗某一起的男子也朝这边投啤酒瓶没投着,苗某往后院厕所跑,那男子跑进一楼北边的房间,那男子在跑的过程中,其拿一铁锹朝那男子身上拍,没有拍着,把楼道里的塑钢窗户玻璃拍碎了,铁锹扔到一边,后来其手里拿着砖站到院子里就没再打,不知道是谁报了警,听到警笛声,李某和程某从门口出去开车跑走,其和郭玉阔、李亚坤、袁某及解某跳墙跑掉。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解某、程某、李某、袁某酒后伙同他人滋生是非,逞能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某的辩护人辩称,解某的行为属于自首,经查解某实施本次犯罪后,未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其行为不属于自首,但解某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另辩护人提出解某行为属于酒后冲动逞能、主观恶意不大、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袁某辩护人提出的袁某虽持酒瓶但未参与殴打,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解某、程某、李某、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刑且当庭认罪,同时被告人程某、李某亦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上述被告人在具体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中临时起意予以配合偶发犯罪,应按照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罪责自负,处以相当的刑罚。对被告人程某、李某、袁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已羁押229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二、被告人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三、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金玲审判员  刘风青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