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罗定市双东街道白荷村委赤石朗经济社承包征地补偿费执行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英,罗定市双东街道白荷村委赤石朗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户籍住址罗定市。被执行人:罗定市双东街道白荷村委赤石朗经济社。代表人:李日成,男,该经济社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分配土地补偿款8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定市双东街道白荷村委赤石朗经济社有征地款收入,该收入存放在罗定市双东街道白荷村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罗定市双东街道白荷村委赤石朗经济社存放在罗定市双东街道白荷村委的征地款收入85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仕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锦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