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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诉张志勇、赵燕、王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张志勇,赵燕,王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住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理人:吴奇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勇,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赵燕,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王张兵,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舒彩虹,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志勇、赵燕、王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太湖县农联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敬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文凯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