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虞城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海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