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与赵彦杰、訾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赵彦杰,訾翠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地址:河间市京开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徐爱民,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荷永,该银行职员。被告赵彦杰,农民。被告訾翠娟,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诉被告赵彦杰、訾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董荷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彦杰、訾翠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诉称,2010年8月,被告赵彦杰在原告处申请卡号62×××83的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一张,并于2013年7月20日透支借款9909.15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由于被告訾翠娟与被告赵彦杰系夫妻关系,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在我行透支的借款本金9909.15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彦杰、訾翠娟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资料顺序号为285的中国农业银行河间市支行准贷记卡档案一份,来证实被告赵彦杰在原告处办理透支额度为10000元的准贷记卡一张及双方约定的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2、“卡信息”一份,来证实被告赵彦杰于2010年10月1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河间米各庄支行领取卡号60×××83的惠农信用卡一张。3、“ABIS利息试算交易一份”,来证实被告赵彦杰于2013年7月20日透支9909.15元及该笔透支款自2013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止的透支利息为1649.35元,本息合计11558.50元。以上证据1、2、3相互印证,来证实被告赵彦杰所透支的借款9909.15元自2013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的本息合计为11558.50元。被告赵彦杰、訾翠娟未提交证据。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系被告赵彦杰与原告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证据1、2、3的效力予以确认。通过原告的陈述、举证,结合合议庭对原告证据的评议,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8月份,被告赵彦杰在原告处申请并办理卡号62×××83的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一张,约定透支额度为10000元及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2013年7月20日,被告赵彦杰通过该卡透支9909.15元。后被告至今未还。自2013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止,该笔透支款的利息为1649.35元,本金合计11558.50元。另查明,被告赵彦杰与被告訾翠娟于2008年7月7日办理结婚证,于2014年7月24日被本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赵彦杰在原告处申请的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赵彦杰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彦杰返还透支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赵彦杰在原告处借款时,系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故被告赵彦杰所欠此笔债务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二被告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彦杰、訾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透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的透支款本金9909.15元及截止到2014年7月20日的利息1649.35元。二、2014年7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赵彦杰、訾翠娟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9元,由被告赵彦杰、訾翠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连海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增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