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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申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姚福与蔡素云、刘福祥、刘凤银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福,蔡素云,刘福祥,刘凤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申字第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福,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素云,女,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福祥,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凤银,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姚福因与被申请人蔡素云、刘福祥、刘凤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福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申请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刘凤银开玩笑。2、申请人并没有推搡任何人,更未实施任何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3、在此次纠纷中,引起危险的行为人是被申请人刘凤银和刘福祥。4、原审认定在蔡素云受伤后也去医院帮忙,据此认定申请人有过错,理由不充分。综上,申请人不应与刘凤银和刘福祥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再审改判。被申请人蔡素云、刘福祥、刘凤银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刘凤银、刘福祥、姚福在群体性活动场所开玩笑,并相互推搡,系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蔡素云损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录音、录像资料等予以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姚福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姚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久敬审 判 员  任志成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