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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裴某某、刘某某1开设赌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某,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1999年10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1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赌博犯罪,2014年7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4年9月29日被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某某1,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2012年11月8日因赌博被安阳���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犯罪,2014年8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4年7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某某2,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4年7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苌某某,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赌博犯罪,2014年8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康某某,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涉嫌赌博犯罪,2014年7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字(2014)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合伙入股在安阳县永和乡“金博洗浴中心”一楼西头南侧的房间内开设赌场,赌场采用推牌九方式供人赌博。在赌场开设期间,每一局按1000元抽100元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4万余元。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5人分得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现金。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在该赌场发放高利贷供参赌人员赌博使用。2014年7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4余人,并扣押赌资257771元,赌具牌1副。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康某某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四人合伙在安阳县永和乡“金博洗浴中心”一楼西头南侧的房间内开设赌场,赌场采用推牌九的方式供人赌博,每天下午5时左右开始至晚上10时左右结束。被告人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采取每局按每1000元抽100元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刘某某1占赌场盈利的50%,被告人裴某某、赵某某、刘某某2三人占赌场盈利的50%。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苌某某入股加入该赌场,赌场盈利分配比例为刘某某1占三分之一,裴某某、赵某某、刘某某2三人占三分之一,苌某某占三分之一。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共非法获利42900余元,其中裴某某分得5300元、刘某某1分得15900元、赵某某分得5300元、刘某某2分得5300元、苌某某分得11100元。赌场开���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在该赌场以每5000元100元利息的形式放高利贷供参赌人员赌博使用,非法获利100元。2014年7月24日19时30分许,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裴某某、赵某某、刘某某2、康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14人,并扣押赌资257771元,赌具牌1副。另查明,2014年8月18日和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1、苌某某分别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裴某某供述:2014年7月18日左右,刘某某2、赵某某找到其说想在永和开个赌场,其就在永和金博洗浴中心包了一楼西头的两个房间,随后刘某某1也加入了。7月20日晚上开始推牌九,一直到7月24日夜里被查获,总共开了5天。7月20日、21日晚上都是两股,其和刘某某2、赵某某三个人算��股,刘某某1一个人一股,从7月22日晚上到被查获一直是三股,其和刘某某2、赵某某三个人算一股,刘某某1一股,苌某某一股。赌场盈利就是分抽水的钱,庄家按1000元抽100元的比例往水箱里放钱,扣除开支后,剩余的钱由股东分。7月20日晚上其和刘某某2、赵某某每人分了1600元,刘某某1分了有四、五千元,7月21日晚上没有分钱,7月22日晚上其和刘某某2、赵某某每人分了2000元,刘某某1、苌某某每人分别分了6000元左右,7月23日晚上其和刘某某2、赵某某每人分了2200元,刘某某1、苌某某每人分别分了6600元左右,分钱是按股平均分。吕村的康某某在赌场放高利贷,在赌场一般叫“放冲”,康某某是放5000元抽100元的规矩。在赌场开到第三天的时候其和刘某某2、赵某某输了钱,刘某某2贷了康某某5000元钱,还钱时刘某某2除了5000元本钱又给了康某某100元利息。2、被告人刘某某1供述:其来投案。2014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某2给其打电话说成个推牌九的牌场,后来赵某某也叫其去,其就同意了。7月20日,刘某某2打电话让其到永和乡“金博洗浴中心”,牌场在洗浴中心里。当天下午5点多,其和邢某一起到该洗浴中心,和刘某某2、赵某某见了面,还有一个叫裴某某的,为了让其放心,他们让其找信任的人收“水钱”。赌场一般下午6点开始,第一天9点左右就结束了,后来几天都是10点左右结束。第一天是其和裴某某两股,共“打水”10000多元,除去开支其和裴某某每人分了4100元。第二天没有分钱。第三天苌某某加了一股,当天“打水”20000元左右,其和裴某某、苌某某每人分了5500元钱。第四天还是三股,共打水20000元左右,每人分了5600元左右。第五天其玩了一会儿就走了,后来听说赌场被公安局查了。赌场“抽水”是由当庄的负责推牌九,赢了、输了都是抽的庄家的钱,按照输赢钱的百分之十抽钱,抽的钱都放进桌子上的牌九盒里。开赌场的前四天共“抽水”48000元左右,其分了15200元左右,都在牌场输了。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4年7月19日左右,刘某某2打电话说想开一个牌场,让其到赌场里入股。后来其和刘某某2、裴某某一起见了面,决定在永和“金博洗浴中心”一楼西头走廊南侧的房间内设一个牌场,最后是刘某某1一股,苌某某一股,其和裴某某、刘某某2三个人算一股。赌场刚开始时其兑了两天的股,总共兑了大约10000元左右,后来都输了,之后几天其就只领工资不兑股金了。赌场从开始到被查共4、5天,每天下午5点左右开始,夜里9点左右关门。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少每次下100元钱,最多时可一次下到5、6千元钱,每天参与赌博有一二十个人。2014年7月24日下午���某某正当庄推着牌九,民警就进去了。每天赌场都能抽一、二万元的水钱,赌场里谁当庄家,按1000元钱抽100元钱的比例抽水钱,也就是“打水”,盈利就是靠抽水钱。赌场开业到现在其只分了1500元钱,都输了。康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在赌场都叫“放冲”,康某某每放5000元钱,抽100元钱。4、被告人刘某某2供述:2014年7月19日左右,裴某某打电话说想开一个牌场,其联系了赵某某和裴某某一起见了面,决定在永和“金博洗浴中心”一楼西头走廊南侧的房间内设一个牌场,其后来又和内黄的刘某某1联系,苌某某是如何入股的其不清楚。最后是刘某某1一股,苌某某一股,其和裴某某、赵某某三个人算一股。2014年7月24日下午就被查获了,赌场从开始到被查共开四、五天,一般下午5点左右开始,夜里9点半左右关门,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如果庄家赢了���就往牌九盒里自觉的放几百元,如果输了也从桌面上拿几百元钱放到牌九的盒子里,老百姓叫“打水”。在赌场里刘某某1的人负责管理“水钱”,最后散场时候把“打水”除了开支,剩下的老板平分。赌场里谁当庄家,按1000元钱抽100元钱的比例抽水钱,盈利就是靠抽水钱。赌场开业后其分了两次钱,其是小股,一次分了2000元钱,一次分了2300元钱,随后其和裴某某、赵某某又把分到的钱兑在一起用于赌博了。康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是按照放5000元钱抽100元钱,放10000元钱抽200元钱的规矩放的。有一次其和裴某某、赵某某三个人当庄输了钱,其就在赌场里贷了康某某5000元钱,还钱时除了5000元本钱又给了康某某100元利息。5、被告人苌某某供述:2014年7月20日,其听一个朋友说安阳县永和“金博洗浴中心”有一个牌场,就去看了看,赌场在该洗浴中心一楼���头南边的一个房间内。7月21号,其到该赌场玩推牌九,当天就输了。第二天其找到赌场的老板裴某某入了一股。当天晚上共“打水”20000元左右,除去开支剩下的由其和裴某某、刘某某2每股分了5500元。23日共“打水”20000元左右,每股分了5600元,24号其玩了一会就走了。其参股这个赌场抽了11000元钱,后来都输了,最后还赔了约20000元钱。赌场开的第五天就被查了。其是22号才入股的,前边的情况不知道。赌场里有放高利贷的人,但其不知道叫什么,在赌场里参与赌博的一般有一、二十个人,多的时候30个人左右。6、被告人康某某供述:2014年7月23日傍晚其到安阳县永和“金博洗浴中心”洗澡时听说一楼西头有赌场,其就到赌场里看了看,想在赌场里“放冲”挣点钱。第二天下午6点左右,其带着10000元钱到该赌场,准备到赌场里“放冲”。当时见裴某某正在当庄推牌九,屋里有二三十个人在围着桌子,每人每次最少下注100元。一会儿公安局的就进来了。其说的“放冲”也就是放高利贷,就是借给别人钱用于赌博,还钱时多给一点利息,一般都是借多少钱,当天还多少,借钱的人输了就只还本钱,借钱的人赢了的话就多给其50元或100元。其在赌场还没有放出去高利贷就被查了。当时其身上的10000元钱就扔到屋里的地上了。7、证人申某(金博洗浴中心老板)证言:其承包了安楚路永和集段路南的金博洗浴中心。2014年7月18日左右,裴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想租用该洗浴中心的三个房间。其让裴某某直接到洗浴中心找吧台收银员,收银员给他开了一楼102、103、105三给房间。7月24日傍晚7点左右,其和洗浴中心的会计王丽、裴志彬、周某到洗浴中心总账,听见隔壁房间乱哄哄的人来人往,其和裴志彬、周某到105房间,发���房间里的人在推牌九,其才知道是赌场。8、证人邢某(参赌人员)证言:2014年7月24日前几天,其给张某1打电话,张某1说永和乡“金博洗浴中心”有个牌场,其就过去找张某1玩。赌场在该洗浴中心一楼西头的屋里,有二、三十人在屋里围着推牌九赌博。刘某某1在赌场里经常当庄家,其和刘某某1以前就认识,所以刘某某1将钱让其保管。其去过这个赌场两、三次,都是在“钓鱼”,一共输了约2000元。2014年7月24日傍晚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后来才知道永和乡“金博洗浴中心”的赌场有刘某某1的股。9、证人宋某1(参赌人员)证言证明:其听说刘某某2在永和“金博洗浴中心”开了一个赌场。2014年7月24日下午6点左右,其到该赌场见有30多人在围着一张牌九桌,刘某某2在当庄,其他人其不认识,其身上装了900元钱,都“钓鱼”输完了,其正在看时民警就进来了。这个赌场是刘某某2、裴某某联系开设的,具体还有没有别人其不清楚。牛某在赌场“钓鱼”,康某某在赌场“放冲”。10、证人牛某(参赌人员)证言证明:2014年7月24日下午在金博洗浴中心一楼的赌场“钓鱼”的事实。11、证人秦某、宋某2、赵某1、张某1、李某1、张某2、马某、王某1、张某3、程某、周某、赵某2、韩某只、李某2、张某4、王某2、杨伟伟证言证明:2014年7月24日金博洗浴中心一楼的赌场赌博被查获的事实。1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2014年7月24日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金博洗浴中心一楼西头南侧西数第二个房间内发现有三十余人围着一张大桌子正在利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当场扣押赌具牌九一副,现金人民币270295元。13、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阳县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7月24日参赌人员史合江、冀国庆、牛某、宋某1、秦燕杰、秦某、张某4、赵某1、李某1、张某1、李海岗、宋某2、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工作人员张某3、邢某被当场查获,赌资没收并被给予行政处罚。14、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2014年7月24日当场查获现金270295元,后经调查涉案赌资实际为257771,剩余的12524系未参赌人员携带的现金,且均已退回。15、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1999)文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裴某某1999年10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1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16、安阳县公安局安县公(治)字决(2012)第2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1因赌博2012年11月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3000元,并收缴174元赌资。17、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裴某某、赵某某、刘某某2、康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19时30分许在安阳县永和乡“金博洗浴中心”一楼西头南侧的房间内被当场抓获。2014年8月18日和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1、苌某某分别到安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18、被告人户籍证明:六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罪。被告人康某某在赌场以放高利贷的形式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康某某构成赌博罪罪名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裴某某、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4万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1、苌某某分别到安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赵某某、刘某某2、康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康某某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人刘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被告人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六、被告人康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2、苌某某、康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裴某某非法所得5300元、刘某某1非法所得15900元、赵某某非法所得5300元、刘某某2非法所得5300元、苌某某非法所得11100元、康某某非法所得1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赌资人民币25777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犯罪工具牌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判���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申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