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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志云与古志强、高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云,古志强,高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朱志云,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古志强,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高雁,女,出生年月不详,江西省人,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志云与被告古志强、高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二被告住所地并非神木县,原告又未能提供神木县二被告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相应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志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