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志云与古志强、高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云,古志强,高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朱志云,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古志强,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高雁,女,出生年月不详,江西省人,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志云与被告古志强、高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二被告住所地并非神木县,原告又未能提供神木县二被告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相应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志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