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燕与马怀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吴某,女,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马某某,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正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