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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邢台市骥龙应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骥龙应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终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骥龙应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秋妹,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负责人徐道庆,系该××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恒春,系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骥龙应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2014)东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撤销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