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辛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颜月红与郭宇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月红,郭宇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颜月红,女,汉族,1976年4月生,住镇江市丹徒区。委托代理人张宏军、谈贵宝,镇江市润州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宇光,男,汉族,1971年10月生,住镇江市京口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端林、张海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月红与被告郭宇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月红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宇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月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月红撤回对被告郭宇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颜月红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