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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与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裴文福,石月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188号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文福,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文远,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裴文福。被申请人石月兰。担保人常德市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德山开发区德山大道南延段以东,规划十三号路以南。本院在审理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裴文福、石月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2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常德市三一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哈尔滨市福兴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裴文福、石月兰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