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静与被执行人沈阳海庭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杨静,女,汉族,个体,住址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沈阳海庭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静与被执行人沈阳海庭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600,000.00元,执行费为18,40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沈阳海庭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法民三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