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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终本裁定和解)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程某某,女,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无业,住西宁市某某区某路某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西宁市某某学校退休教师,住西宁市某某区某路某号某楼某单元。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借款230000元(以偿还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689元、保全费142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之前给付20000元;2015年9月底还款40000元;2015年底还款10000元;2016年4月底还款10000元;2016年9月底还款40000元;2016年12月还清所有钱欠款。如不按上述和解约定执行,由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应予准许。由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期限较长,此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在协议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振羽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溶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