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五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栾凤芹与宫庆雷、宋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凤芹,宫庆雷,宋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1551号原告栾凤芹,女,193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孙相国,北票市西官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庆雷,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宋玲,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凤芹与被告宫庆雷、宋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凤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凤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栾凤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明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