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司冬梅与被告杨莹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冬梅,杨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934号原告司冬梅,住平泉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莹,2001年3月27生,住平泉县.法定代理人郭春英(杨莹之母),住平泉县.原告司冬梅与被告杨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旭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冬梅的委托代理人邢宝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莹及其法定代理人郭春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冬梅诉称,原告是平泉县回民中学教师,被告杨莹是回民中学7年级8班学生。2014年12月25日7时许,原告到7年8班上自习课,上课后,被告杨莹母亲到教室敲前门,原告开门之后,被告杨莹在教室后面,她们母女就大声对话,原告怕影响学生就让杨莹出去和他母亲说话。原告给学生们布置完任务后从教室出来,看见她们母女在教室后门楼道里争执,就对被告母亲说先找班主任解决完事情后再让孩子进班上课,杨莹母亲说已经请假了,原告说学校有规定得先找班主任解决,这时杨莹母亲就不耐烦了,说你们学校老师素质怎么这么差还说原告给孩子脸色看,原告不明白这话从何说起,被告杨莹对原告破口大骂很难听,并气冲冲地冲原告来了,说再跟她母亲犟就打原告,原告没想到被告真的打,原告没有任何防范就被被告杨莹一巴掌打在左耳上,当时都晕了,其他老师和领导到场将被告杨莹拉住,杨莹还要上前打原告,杨莹母亲此时没有责备杨莹,还扬言找校长、局长告原告。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县医院治疗,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公安机关无法调解,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1552.33元,法医鉴定费400.00元,交通费200.00元,误工费1620.00元,护理费1900.00元,伙食补助费1900.00元,合计17572.33元。被告杨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司冬梅是平泉县回民中学教师,2014年12月25日上午7时许,被告杨莹的母亲郭春英到平泉县回民中学找正在上课的被告杨莹,被告杨莹从原告司冬梅上课的教室出来后,与其母亲郭春英在教室外的楼道里说话,原告司冬梅从教室出来制止,后郭春英和原告司冬梅争执,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杨莹打原告司冬梅左脸一个耳光,后被人拉开。原告提供打架现场的监控录像及平泉镇派出所证明一份,并申请赵铁林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杨莹打原告司冬梅一个嘴巴,以上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采信,对所证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司冬梅的伤情经鉴定为左耳外伤,听力下降,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伤后在平泉县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花医疗费11552.33元,法医鉴定费400.00元,交通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00元,护理费1900.00元,合计15952.33元。原告提供平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06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法医鉴定费单据、交通费单据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告杨莹致伤原告司冬梅,应依法赔偿原告司冬梅因伤所花费的相关费用,原告司冬梅要求被告杨莹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杨莹为未成年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郭春英承担责任。原告司冬梅在上课时制止被告杨莹及其母亲郭春英在楼道说话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莹的监护人郭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司冬梅经济损失15952.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被告杨莹的监护人郭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铮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次日起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