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京伟与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京伟,张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232号申请人:王京伟,居民。被申请人:张秀丽,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一套予以保全2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秀丽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为:平房建字2011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王京伟提供的担保房产,即位于平邑县朝阳西路北,西环路西,明德花园39号楼的房产,房权证号为:平房权证2014字第××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