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商清(算)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金城与宁波金城机械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城,宁波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佳福焊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清(算)字第3-1号申请人:李金城(英文名LEEKIMSIA)。委托代理人:吴永红,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涛,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金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号。代表人:孙玉香,宁波金城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第三人:宁波市佳福焊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镇大闸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周红,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生,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李金城对被申请人宁波金城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的申请后,依法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组织清算。现宁波金城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了清算方案,申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清算方案未有不当之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宁波金城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的清算方案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谢 颖审 判 员 方资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谢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