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行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姚淑芬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淑芬,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行初字第0008号原告姚淑芬,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法定代表人王禹,区长。委托代理人夏国栋,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贾轶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姚淑芬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红政复议告(2015)2号《不予受理复议告知书》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自身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无关,故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后,本院认为原告姚淑芬不服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告知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告申请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红政复议告(2015)2号《不予受理复议告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淑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淑芬承担25元。审 判 长 陈 强代理审判员 齐 欣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恩凤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