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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立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英河与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原告王劲松、一审第三人郭聪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英河,王劲松,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聪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立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原告:王劲松。一审第三人:郭聪。上诉人张英河因与被上诉人广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原告王劲松、一审第三人郭聪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黑中商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7日向上诉人张英河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张英河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明代理审判员  付向成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松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