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龙、张飞、张鸽与陕西省咸阳华龙企业集团���限责任公司偿还购房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龙,张飞,张鸽,陕西省咸阳华龙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龙,男,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飞,男,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鸽,女,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葛长安,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咸阳华龙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学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文渊,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龙、张飞、张鸽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咸阳华龙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购房款纠纷一案,��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咸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龙、张飞、张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长安和被上诉人华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文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6250元,张龙、张飞、张鸽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 田 伟代理审判员 :滕欣燕代理审判员 : 张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