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他字第6号起诉人裴友顺,农民。起诉人裴友顺向本院起诉于占稳、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李庄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依法撤销二被起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起诉人诉称,2014年在被起诉人于占稳诉起诉人排除妨碍一案审理过程中,起诉人发现在2013年12月31日二被起诉人签订《租赁协议》,将本属于起诉人使用的土地租赁给被起诉人于占稳,但二被起诉人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土地原为丰润区殷官屯村崔学力自己开发的土地,并从1976年至2014年一直耕种使用,2014年1月起诉人和崔学力合作建起临时房屋,准备进行养殖业生产。后因土地局卫星定位调整,才将原来属于殷官屯的土地变成了李庄子村。二被起诉人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一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二作为村内机动地,也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公示,同时更主要的是作为机动地承包,依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动地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承包权的新增人口之后剩余部分,应当实行公开竞价方式发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年。”而二被起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为15年。另外,二被起诉人签订的租赁土地价格仅为每亩每年300元,明显显失公平,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2013年12月31日二被起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因起诉人并非该《租赁协议》的当事人,且起诉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裴友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茹审 判 员 王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继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永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