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贵玉与哈尔滨市金瑞丰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玉,哈尔滨市金瑞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玉,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28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瑞丰铝业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法定代表人黄继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73号王贵玉与哈尔滨市金瑞丰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43万元。经和解现已将执行款及执行费115元扣划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平劳人仲字(2014)第33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