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熊智先与冯汝梁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智先,冯汝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熊智先,女,汉族,1942年8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升桥。被执行人冯汝梁,男,汉族,1954年8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熊智先申请执行冯汝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5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1114.44元,执行费26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2.43万元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熊智先申请执行冯汝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