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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鲁某某,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