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鲁某某,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