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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宜兴市新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兴市新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1922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新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街村,组织机构代码7337593-3。法定代表人周敏峰,该公司总经理。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386585-2。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新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宜开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而尚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新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万林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