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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刘方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丽,刘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方平,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丽诉被告刘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妙审 判 员 袁志林代审判员 吴 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