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刘方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丽,刘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周丽丽,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方平,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丽诉被告刘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妙审 判 员 袁志林代审判员 吴 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