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城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新伟与张新良等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伟,张新良,郑山峰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城民初字第408号原告王新伟,男,1965年11月26日生。被告张新良,男,1969年4月24日生。被告郑山峰,男,成年。原告王新伟与被告张新良、郑山峰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下发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陈豪亮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