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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城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新伟与张新良等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伟,张新良,郑山峰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城民初字第408号原告王新伟,男,1965年11月26日生。被告张新良,男,1969年4月24日生。被告郑山峰,男,成年。原告王新伟与被告张新良、郑山峰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下发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陈豪亮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