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特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宫海飞、张利华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海飞,张利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特字第00029号申请人:宫海飞,男,199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监护人:宫心胜,(系宫海飞爷爷)。被申请人张利华,女,197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宫海飞母亲)。申请人宫海飞要求宣告张利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宫海飞诉称:我是一名初中生,父亲宫春标于2007年2月份因病死亡,母亲张利华于2009年上半年以外出打工为由,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家人多次打听直至现在无任何消息,一直由年迈的爷爷宫心胜抚养,家中生活十分困难。为此,请求依法宣告张利华失踪。经查:申请人宫海飞与被申请人张利华系母子关系,宫心胜系宫海飞爷爷,宫心胜之子宫春标和张利华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5月11日生育儿子取名宫海飞,宫春标因病于2007年2月去世。2009年上半年张利华外出打工无音信,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2014年8月25日,宫海飞向本院申请宣告张利华失踪。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利华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届满,张利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利华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三年。本院发出寻找的公告期间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宫海飞要求宣告张利华失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张利华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宫海飞的法定代理人宫心胜为被申请人张利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仲梁附: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