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小斌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斌,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909号原告:周小斌。被告:王建。原告周小斌为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周小斌起诉称: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6月12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经结算共欠原告借款180000元,并由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的金额,但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归还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建未作答辩。原告周小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周小斌、被告王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王建于2014年6月12日向原告周小斌借款180000元的事实。被告王建未提供证据。本院向被告王建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被告王建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5、6月份至2014年6月,被告王建陆续向原告周小斌借款180000元。2014年6月12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此借条包含之前一切借条在内(为总借条)”。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后未归还借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3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王建向原告周小斌借款18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借款后未归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00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小斌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180000元自2015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王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