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付正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正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631号罪犯付正勇,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无业。住贵州省福泉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黔南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付正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于2011年4月15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8月至2014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正勇在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三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正勇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