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明与张小光、高存虎、赵新亮、张红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张小光,高存虎,赵新亮,张红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595号原告陈明,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聂义刚,系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光,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高存虎,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赵新亮,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张红军,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原告陈明诉被告张小光、高存虎、赵新亮、张红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川适用简易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聂义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光、高存虎、赵新亮、张红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8日,四被告向我借款92000元,约定利息2分钱,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被告并且给我书写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绝给付借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四被告给付我借款本金92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小光未答辩。被告高存虎未答辩。被告赵新亮未答辩。被告张红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陈明与张小光签订两份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陈明将其承包经营的16亩土地以每亩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小光经营。合同签订后陈明将16亩多土地交付给张小光,张小光给付陈明土地转让费70000元。下欠的92000元土地转让费由本案的四位被告给原告陈明打下欠条一张,约定利息按20‰计算,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到2015年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时结清。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本院应予确认。1,2013年5月10日陈明与张小光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有偿转包合同两份。2,四位被告签名的欠条一张。3,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陈明与张小光签订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陈明将自己承包的16亩土地转让给张小光经营,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每亩1万元。陈明将16亩多土地交付给张小光经营,张小光给付陈明70000元转让费,下欠的92000元转让费由本案的四位被告共同签名给原告陈明打下欠条一张。当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时,四位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原告陈明土地转让费92000元及约定的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0‰计算从2013年6月1日计算至付清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光、高存虎、赵新亮、张红军共同给付原告陈明土地转让费9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0‰计算从2013年6月1日计算至付清为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四位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新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