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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刑执减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对牛风波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风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535号罪犯牛风波,男,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温乐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风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5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风波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牛风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风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