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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影与宫贵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张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告宫某某,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