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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正和与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和,黄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唐正和。被告:黄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和诉被告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庭外协商方式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唐正和负担。审判员  江志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德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