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正和与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和,黄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唐正和。被告:黄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和诉被告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庭外协商方式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唐正和负担。审判员 江志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德升 微信公众号“”